2011年12月13日 星期二

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Q&A

Q1
環保署公告「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之目的與預期成效為何?


A1
一次用飲料杯每年約使用15億個,因此希望透過自備飲料杯折扣優惠或回收獎勵金等經濟誘因方式,鼓勵民眾自備飲料杯及加強一次用飲料杯回收,降低一次用飲料杯過度耗用或隨意棄置所造成的環境問題。
預估初期若有3成的消費者自備飲料杯,每年可減少4.5億個一次用飲料杯,相當於少砍11萬棵大樹。


Q2
公告的實施對象及措施內容為何?目前實施情形為何?


A2
環保署於100年1月4日公告「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自100年5月1日生效。規定連鎖速食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飲料店應提供自備飲料杯之消費者優惠。未實施自備飲料杯優惠措施的業者,則需負責回收自家連鎖體系使用之一次用外帶飲料杯,當民眾持該品牌飲料空杯至該連鎖體系任一門市回收時,業者應兌換回收獎勵金每2個新臺幣1元予民眾。因此,公告實施對象應選擇自備飲料杯優惠方案或回收獎勵金方案二擇一。
業者大多採行自備飲料杯優惠方案,至目前為止已有212個品牌,16,070家門市提供自備飲料杯優惠。


Q3
業者如選擇自備飲料杯優惠方案,方案內容應至少符合哪些條件?


A3
自備飲料杯優惠不可限制消費者自備之飲料杯品牌,亦不可因其他促銷活動而取消自備飲料杯優惠。優惠包括現金回饋、集點優惠及飲料加量,至少應提供之優惠分敘如下:
現金回饋:購買之飲料容量650毫升(含)以上,每杯至少折價2元,以下至少折價1元;或飲料售價9折。
集點優惠:購買1杯飲料集1點,1點至少應有3元之價值,集滿至多10點可兌換商品。
飲料加量:如以中杯飲料價格購得大杯飲料,中杯與大杯飲料之價差至少2元。


Q4
業者如選擇回收獎勵金方案應如何辦理?政府是否有補助?


A4
選擇回收獎勵金方案之業者,依公告規定應自籌並管理回收獎勵金,並應於一次用外帶飲料杯上標示所屬連鎖體系品牌,且於回收標誌下方標示回收獎勵金數額字樣,每字邊長至少0.3公分。
應依格式設置回收獎勵金登記簿,供民眾於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證明,紀錄應保留5年,備供查核。
應立即於已兌換回收獎勵金之一次用外帶飲料杯上戳洞或於標示處明顯註記,避免重複兌換,且不得再供盛裝飲料使用。


Q5
消費者如何辨別該飲料店是提供自備飲料杯優惠或回收獎勵金?


A5
採行自備飲料杯優惠方案之業者,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提供自備飲料杯優惠」字樣,告知消費者優惠訊息。另民眾可由連鎖飲料販賣業使用的一次用外帶飲料杯上是否有回收獎勵金數額字樣,判斷該飲料空杯可否兌換回收獎勵金,標示者可至該品牌之門市兌換回收獎勵金。


Q6
自備飲料杯可否自備如紙杯、保麗龍杯等免洗杯?


A6
自備飲料杯係指自備設計供可重複清洗使用之飲料杯,非供一次性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免洗餐具。

Q7
自備之飲料杯材質及容量應如何選擇?

A7
如有盛裝熱飲需求者,可選擇不鏽鋼杯或耐熱程度較好之塑膠材質,例如塑膠材質辨識碼5號聚丙烯 (PP)(相關資訊可至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塑膠食品容器宣導網站查詢)。如盛裝冷飲,材質上較無顧慮。
經環保署調查主要連鎖門市店所販售的飲料容量,最少為240ml,最多為960ml。多數便利商店之咖啡大杯約500ml,中杯約350ml;多數飲料店之飲料大杯約700ml,中杯約500ml,民眾可選擇足夠容量的環保杯使用。

Q8
早餐店是否為公告之實施對象?

A8
早餐店尚非屬公告實施對象,本公告生效後,希望逐步養成民眾自備飲料杯的環保生活習慣,對於其他業別,環保署將視本告實施情形檢討評估。


Q9
違反本公告的罰鍰為何?


A9
違反公告規定,第1次先施以勸導,第2次及其後違反者,均予處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處新台幣6萬至30萬元以下罰鍰。


Q10
業者違反規定該如何檢舉?


A10
如發現相關業者違反公告規定,請記下店家名稱、地址及時間向所在地環保局或環保署檢舉。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提供日期:201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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