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0日 星期日

幼蟹4/1起禁止漁船捕撈

幼蟹4/1起禁止漁船捕撈
2014/3/30
記者張建騰/綜合報導

根據漁業署「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自103年4月1日起,將禁止漁船捕撈甲殼寬未滿8公分的花蟹(鏽斑蟳)、三點仔(紅星梭子蟹)、花市仔(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6公分的善泳蟳及甲殼長未滿6公分的旭蟹。此外,每年的8月16日至11月15日,禁止捕撈抱卵的母蟹。
金門區漁會曾於三月二十七日在新湖漁港辦理漁業署「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法令暨漁船轉交航港局查驗宣導會說明會。
根據法規,凡誤捕禁止捕撈的蟳蟹類,不論存活或死亡,都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
以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之整補區自網具上移除,置放於維生設備中,並應於漁船進港後十二小時內放回海中。
金門區漁會已請從事刺網、拖網、籠具及有捕獲蟳蟹的漁船(筏)主,於三月底前到金門區漁會領取蟳蟹量測尺及宣傳品。其中,蟳蟹量測尺主要提供各船用於檢測蟳蟹的背甲寬度。
另外,根據「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每年3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禁止於3浬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例如,103年度的鰻苗開放捕撈漁期是自103年11月1日起至104年2月28日止)。凡於淺灘岸際或溪流河口從事捕鰻作業者,必須至漁會辦理作業登記。
此外,交通部航港局將自103年7月1日起,接管漁船檢驗(管筏查驗仍由縣府查驗);檢驗的重點如下:
一、船隻檢驗改為每2年檢驗一次,檢驗單位於檢驗期限前三個月,檢驗機關會寄發檢驗通知單,逾期未檢驗者將被開罰。二、船隻變更馬力需申辦馬力變更後始可核發小船執照。三、船隻船體變更經核准始可變更(含駕駛台變更)。四、船名編號需髹漆清楚,若無航行燈或左右舷燈將限日間航行。五、船隻定期檢查時須上架或上岸檢查。
除了宣導法規之外,金門區漁會還籲請漁友們勿在小三通航道內佈網或從事一支釣等漁業活動以維船隻航行安全;漁民並應加強船用信號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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